个人网站备案命名方法,以及命名规范详解
网站命名:网站名称不得填写网址;若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及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社区、论坛)、博客、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字眼,需联系相应主管部门,办理前置或专项审批手续;
1.若网站主办者为个人,网站名称应填写网站开设后拟使用的名称,不得包含个人姓名、地名,不得纯由数字或字母构成,不得含有特殊符号,且不宜使用简称,至少需4个汉字。不宜采用如“XXX个人空间、网站、爱好者、作品展示、工作室”等格式来命名网站。近期,部分通信管理局发现此类格式命名的网站备案信息存在大量虚假填写现象,应避免此类格式,网站名称应能体现网站的个人内容和性质。(若网站已获得备案号,需通过域名访问对应网站,网站所展示内容应与备案信息相符;未获得备案号的网站,可尝试使用临时域名、二级域名访问网站以判断。)
2.若网站主办单位性质非国家级单位,不得以“中国”、“中央”、“国家”、“中华”、“人大”、“人民”、“反腐”、“纪检”、“监察”、“信访”、“维权”、“投诉”等字头命名。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对网站名称的相关要求,请提交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即可)及说明材料(网站所属单位说明,备案网站网址,网站负责人联系电话,须盖公章),以证明单位为国家级单位。网站名称可以使用“中国”、“中央”、“国家”、“中华”、“人大”、“人民”等字头命名,以上要求适用于北京地区客户,需邮寄或快递至北京市通讯管理局ICP备案室收;其他地区需按照当地管局要求处理。
个人网站备案命名技巧
个人网站备案命名注意事项:
1.个人网站名称不得涉及个人姓名、地名;
2.个人网站名称不得纯由数字或字母构成,不得含有特殊符号;
3.网站名称应使用3个以上汉字命名,不得使用如“XXX个人空间、资讯、网站、网络、网址、技术、信息、爱好者、家园、作品展示、工作室、平台、主页、热线、社团、导航、搜索”等格式;
4.网站名称中不得带有博客、论坛、在线、社区、交流等字样,若需带有此类信息,需提交前置审批文件;
5.个人网站名称不得使用成语。